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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养臭水”,家长和学校该怎么办

母婴育儿 2024-07-03 浏览(42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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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许多地方的中小学生中出现了一个“培养臭水”的恶作剧。短视频平台上也有不少视频称“臭水”爆炸瞬间引发学生尖叫,“又臭又危险”的另类行为引发关注。暑假到了,高温环境更容易诱发臭水爆炸。学生应该如何处理自己,家长和学校应该如何处理?

问题1

“养臭水”伤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所谓“臭水”,就是将生活中的各种材料混合制成液体,然后倒入密封的瓶子里,让其在教室里静置发酵多日,进行爆炸。一个学生在社交平台分享了自己恶作剧“留臭水”的经历:“我留了四个月的臭水终于爆了,身边14个同学回家换衣服,七八个人都吐了。腐烂尸体的气味混合着浓浓的不明块状物和呕吐物,整个教室不得不从四楼搬到一楼的办公室……”有同学说臭死了。

如今,在社交平台上,搜索“臭水配方”,会弹出大量“秘籍分享”:牛奶、咖啡、臭豆腐汁、可乐、馄饨汤等常规可食用材料,洗发水、风霜、牙膏、墨水、感冒灵等日常用品,还有不可思议的唾液、狗毛、蜘蛛、苍蝇、蟑螂。因为臭水中混有细菌和病毒,发酵后可能会产生有毒气体。当瓶内气压超过某个临界点时,臭水就会爆炸,不仅会对教室一定范围内的文具、书包、衣物、桌椅等公私财物造成损失,还会对周围学生的身体健康造成很大影响。尤其是暑假来临,持续的高温使得微生物发酵更加活跃,不同物质之间的化学反应更加激烈,臭水爆炸和危害的可能性更高。臭水爆炸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养臭水”的行为构成侵权,“养臭水”的学生成为侵权人,其监护人应根据侵权结果的不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负有监护义务,应当预防和制止对他人的侵害,同时承担未成年子女的风险和责任。孩子“养臭水”不慎伤人,家长应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某学生提出的臭水爆炸只是导致他人衣物、书包、桌椅等简单的财产权损害,则该学生家长需要通过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损坏的财物有可能或者有必要修复的,学生家长应当修复,恢复财物原状。如果修复后不能完全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根据产权人的要求,“臭水”学生家长应赔偿财产的折旧价值或支付一定的款项弥补他人的损失。《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按照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财产损失。如果某学生饲养的臭水发生爆炸,不仅导致他人财产损失,而且损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则该学生家长不仅要赔偿财产损失,还要赔偿人身损害;如果这种行为造成他人达到残疾标准等严重精神损害,“臭水”学生的家长也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旷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83条规定,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虽然不能完全免除其侵权责任,但可以减轻。

问题2

孩子“养臭水”,家长如何尽到教育义务?

有专家分析,这种现象背后反映的是学生对未知事物强烈的好奇心和探索欲。他们会在瓶子上列出成分,并记录结果。这种探索和验证未知后的成就感,是他们这个年龄特有的心理状态。好奇心和成就感是中小学生成长过程中重要的心理驱动力,可以激发学生的探索欲望和学习热情。但如果这种驱动力被误导,就可能产生负面后果,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关系。

《民法》第26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是指父母应当注意保护子女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人格尊严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因为父母不可能一直陪在孩子身边,保护的义务应该通过教育来实现,避免潜在的伤害。父母的教育要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知识技能和健康人格的培养,既包括正面的管教和引导,也包括对错误思想和不良行为的批评和惩罚。教育方式也可以根据孩子的不同倾向来确定“养臭水”。如果孩子只是跟风,觉得新奇有趣,家长可以正面管教。他们一方面要给孩子讲更多的健康安全知识,让孩子知道“养臭水”的风险,提醒孩子避免跟风,误伤自己,另一方面也要告诫未成年的孩子,避免他人的“养臭水”行为。同时,要引导孩子多参与科学探索,用安全的方式找到科研的乐趣和成就感。但是,如果孩子想通过隐藏着伤害他人目的的“滋养臭水”来伤害他人,家长要及时制止,严肃批评,用正确的方式管理和教育未成年的孩子,引导他们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注意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问题3

孩子遇到意外怎么办?

在“滋养臭水”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科学知识和安全意识,孩子们往往对这些液体中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一无所知,无形中增加了他们健康受损的风险。臭水可能产生氨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有强烈的刺鼻气味,可能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导致咳嗽、呼吸困难等问题。同时,臭水中的有毒物质还可能引起肠胃不适,导致皮肤瘙痒、红肿等过敏反应。事实上,“养臭水”不仅对身体有害,还可能对孩子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他人“养臭水”行为侵害时,父母有权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家长要注意保留好证据,如受损财物的购买合同、发票、受损部位和物品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以及医院的其他材料,如诊断证明、医嘱、费用收据,包括门诊费、各种检查费、医药费等。,以便支持相应的诉讼请求。

笔者在此提醒,未成年人往往身心不成熟,很难清楚地认识到一些恶作剧的危害性。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时、适当的教育和引导,尤其是暑假到来时,孩子有更多的闲暇时间,更容易在异地聚集,“养臭水”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此应当更加重视。

问题4

学校应该履行哪些教育管理职责?

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所谓法律上的教育义务,是指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防止其侵害他人的义务,主要强调安全预防、事故预防和不伤害他人方面的教育。所谓法律上的管理责任,是指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相关事务依法进行妥善管理的责任,包括建立安全制度、提供各种安全场所和设施、在有组织的活动中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等。我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原则规定了幼儿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此外,还有《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其中详细规定了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

之所以要求学校履行上述职责和义务,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对于处于监护人管理保护范围之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专门的保护机制有着现实的需要。

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在校园内发生臭水爆炸,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养臭水”带来的安全隐患,学校要想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就要做好应对工作。低年级学生由于缺乏常识和法律知识,更容易跟风。学校应当履行注意义务,对儿童尽到监管义务,加强纪律检查,积极组织和引导儿童参加安全有益的娱乐活动。对于高年级学生,学校要在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安全教育,配合家长,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养臭水”的危害,提高安全意识,增强科学素养,培养积极健康的兴趣爱好。

随着暑假的来临,学生们即将离开校园,“守臭水”可能会从学校转移到其他地方。臭水爆炸可能发生在教室被遗忘的角落,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虽然学校不能像上学时那样一直关注学生,但其教育管理责任不容忽视。暑假期间要做好“留臭水”的特别安全提示,提醒同学们安全意识一点都不能放松。(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万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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